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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注意!甘肃省电动车要登记上牌啦~

    信息发布者:yongwugege
    2017-06-12 16:14:47    来源:定西安定公安   转载

    省公安厅发布《甘肃省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为贯彻实施《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规范办理全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根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办理。

    负责登记工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农村交管站和车辆销售单位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带牌销售制度。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和业务无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计算机登记系统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登记系统应当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和业务的内容以及办理过程、经办人员等信息。


    第五条 负责登记工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受理点,并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登记内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负责登记工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栏,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车辆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原件;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核对车辆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被涂改或者与车辆、车辆所有人信息不符的;

    (二)车辆未纳入产品目录的;

    (三)车辆实际品牌、型号及有关技术数据与产品目录公布的数据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动力装置的;

    (四)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

    (五)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住所地市、州管辖区域的。

    属于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住所地市、州管辖区域的,所有人申请车辆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行驶证原件;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销售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和更换后车辆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四)属于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办理变更业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车辆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在登记系统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车辆临时行驶凭证,将车辆档案交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临时行驶凭证有效期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入。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车辆档案,并交验车辆。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核对车辆编码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车辆档案,在登记系统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将车辆转往省外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在登记系统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车辆临时行驶凭证,将车辆档案交车辆所有人。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辆的品牌、型号、外形及目录主管部门公告的技术参数的,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除外;

    (二)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三)车辆涉嫌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车辆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并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在车身或者车架上原打刻车辆编码位置以外的其他部位打刻原号码后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共同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现车辆所有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车辆所有人住所在登记地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车辆,核对车辆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现车辆所有人申请继续使用原车辆号牌号码的,可以不更换号牌。

    现车辆所有人住所不在登记地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转移时,原车辆所有人未向现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车辆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得到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转移登记办结之日起15日内公告原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车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行驶证原件;

    (三)属于车辆灭失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的原件;

    (四)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五)属于车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还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出具书面说明后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

    (一)不符合《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登记的;

    (三)车辆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注销登时未收回车辆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办结之日起15日内公告车辆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受理当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发、换发号牌,车辆原号牌号码不变。补领、换领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车辆临时行驶凭证。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更正相关内容。需换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车辆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盗抢证明、凭证,在登记系统锁定车辆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车辆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还证明、凭证解除锁定并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辆编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按照号牌号码顺序发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除转移登记以外的各项车辆登记和业务。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业务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是指拥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省内居民(含持省内居住证明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和在省内居住的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登记证照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登记证照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车辆需要办理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省内居住的其他城市户籍人员,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取得居住证前可以使用暂住登记凭证;

    4.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省内居住的其他城市户籍居民的住所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来历证明是指:

    1.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销售发票或者交易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来历证明是破案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凭证。

    (五)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六)本规定所称“1日”“2日”“10日”“15日”及“3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临时行驶凭证的有效期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对《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准予临时通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其他登记和业务办理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通行号牌式样图

    微信图片_20170612161512.jpg

    附件2: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号牌式样图

    微信图片_20170612161521.jpg

    附件3: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式样图

    微信图片_20170612161527.jpg

    附件4: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行驶证式样图

    微信图片_2017061216153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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